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梁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約定自92年4月28日起至97年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1月20日止累計57,576元未給付,其中27,955元為本金;29,62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1年11月20日止累計94,059元未給付,其中43,450元為消費款;47,00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7,955元│101年11月21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43,450元│101年11月21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