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豐簡字第88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前因就讀新民高中,而邀同被告丙
○○,向原告供貸四筆就學貸款,分別為:①民國(下同
)90年2月12日訂立借據,而於90年6月8日交付借款新台
幣(下同)27,680元,約定應自被告丁○○高中學業通常
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即93年7月1日)起始攤還本息,
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如有未依約攤還情事
,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期間除仍按原約定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②90年8月24日訂
立借據,而於91年1月14日交付借款27,680元,約定應自
被告丁○○高中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即93
年7月1日)起始攤還本息,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
零二計算,如有未依約攤還情事,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
期間除仍按原約定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違約金;③91年2月8日訂立借據,而於91年6月6日交
付借款28,300元,約定應自被告丁○○高中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即93年7月1日)起始攤還本息,利息
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零二計算,如有未依約攤還情事
,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期間除仍按原約定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④91年8月22日訂
立借據,而於91年12月30日交付借款27,680元,約定應自
被告丁○○高中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即93年
7月1日)起始攤還本息,利息利率自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
10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五計算、自93年11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自94年1月1
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如有未依約攤還情事,
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期間除仍按原約定計息外,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但被告丁○○自年8
月1日起並未依約繳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本
金111,3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約金未清償,被告丁
○○自有清償責任,又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即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訴請被告如數清償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影本一件、就學貸款利率資料影本一件、放款借
據影本一件、臺灣銀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
款通知書影本一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給付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1,420元(包含裁判費1,220元、公示送達登
報費20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
規定,預納裁判費,關於上訴裁判費計算式如下: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為1500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為每萬元165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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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台幣)│││
├──┼────┼────────┼─────────┤
│1│27,680元│自93年7月1日起至│自93年8月2日起至94│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年2月1日止按左開利│
│││分之7.7計算。│率百分之10,自94年│
││││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
├──┼────┼────────┼─────────┤
│2│27,680元│自93年7月1日起至│自93年8月2日起至94│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年2月1日止按左開利│
│││分之7.502計算。│率百分之10,自94年│
││││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
├──┼────┼────────┼─────────┤
│3│28,300元│自93年7月1日起至│自93年8月2日起至94│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年2月1日止按左開利│
│││分之7.502計算。│率百分之10,自94年│
││││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
├──┼────┼────────┼─────────┤
│4│27,680元│自93年7月1日起至│自93年8月2日起至94│
│││93年10月31日止按│年2月1日止按左開利│
│││年息百分之2.925│率百分之10,自94年│
│││、自93年11月1日│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93年12月31日│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
│││、自9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84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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