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蔡逞粟 被告 蕭為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之主張及聲明:原告付錢爽約才是主因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蕭為峰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45
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屬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歐慧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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