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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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佩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緩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圖樣商標服飾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佩諠因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72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圖樣商標服飾1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2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圖樣商標服飾1件,確屬仿冒商標權人即香奈兒公司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收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香奈兒公司出具之授權委任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等件為憑,揆諸前揭說明,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