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224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在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柒
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