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6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蔡益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叁拾柒萬零肆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