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21號債權人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登榜 代理人 楊進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蕙碧 、 林瑛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請求本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㈢提出運送50吋電視至債務人莊蕙碧住所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