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31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債務人 林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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