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尚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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