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黃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