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39號聲請人乙○○○利害關係人 卓忠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卓忠三律師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路○段○○巷○號,於民國93年9月10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卓忠三律師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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