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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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 楊陳淑芳 代理人 胡鄒希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並於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卷宗、108年1月23日之司法最新動態維護公告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詠芳~T25L2X9;┌──────────────────────────────────────────────────┐│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6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0─││1│1000│││01││五│││││├─┼───────────────┼──────────────┼────┼───┼────┼───┤│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0─││1│570│││02││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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