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1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6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陳彧

被告 戴蓶千 (原名 戴亞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 伍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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