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748號原告 古同亮 被告安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9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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