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雄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66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3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601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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