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92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623號),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列文件上偽造之「 藍周 秀容」署押陸枚、「 藍章益 」署押貳枚、「 許浩然 」署押參枚、「 蔡明理 」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補充「本件甲○○偽造之文書及署押如附表所示」外)、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查無前科, 素行 尚佳(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因家庭經濟困頓,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兼衡犯罪所生之危害,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又因目前工作所得無法一次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所列文件上被告偽造之「 藍周秀容 」署押6枚、「藍章益」署押2枚、「許浩然」署押3枚、「蔡明理」署押2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署名│數量│├───┼────────┼──────┼──────┤│1│幸福人壽保單借款│藍周秀容│1枚│││合約書(保單號碼│││││18584-5)要保人│││││簽章欄│││├───┼────────┼──────┼──────┤│2│同上文件之被保險│藍章益│1枚│││人簽章欄│││├───┼────────┼──────┼──────┤│3│應付票據更正申請│藍周秀容│1枚│││書(保單號碼│││││18584-5)票據抬│││││頭人簽章欄│││├───┼────────┼──────┼──────┤│4│幸福人壽保單借款│藍周秀容│1枚│││合約書(保單號碼│││││18584-4)要保人│││││簽章欄│││├───┼────────┼──────┼──────┤│5│同上文件之被保險│藍章益│1枚│││人簽章欄│││├───┼────────┼──────┼──────┤│6│應付票據更正申請│藍周秀容│1枚│││書(保單號碼│││││18584-4)票據抬│││││頭人簽章欄│││├───┼────────┼──────┼──────┤│7│幸福人壽保險股份│藍周秀容│1枚│││有限公司支票(支│││││票號碼IK0000000│││││號)背面│││├───┼────────┼──────┼──────┤│8│幸福人壽保險股份│藍周秀容│1枚│││有限公司支票(支│││││票號碼IK0000000│││││號)背面│││├───┼────────┼──────┼──────┤│9│幸福人壽保單借款│許浩然│1枚│││合約書(保單號碼│││││161314)要保人簽│││││章欄│││├───┼────────┼──────┼──────┤│10│同上文件之被保險│蔡明理│1枚│││人簽章欄│││├───┼────────┼──────┼──────┤│11│應付票據更正申請│許浩然│1枚│││書(保單號碼│││││161314)票據抬頭│││││人簽章欄│││├───┼────────┼──────┼──────┤│12│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許浩然│1枚│││申請書要保人簽章│││││欄│││├───┼────────┼──────┼──────┤│13│同上文件之被保險│蔡明理│1枚│││人簽章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