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47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朝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蔣盛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消費明細表,如部分消費係在民國109年9月26日以後,則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