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0七七號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聲請書誤載為十五日),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判決確定。詎被告於緩刑期間,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再犯竊盜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