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08元,應
   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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