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22號原告 王士修
王容慈 王孟君 兼訴訟代理人 滾秀屏 原告 康福全 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雅萱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張瑛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