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徐瑜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徐瑜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並終止清算程序,再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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