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徐瑜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徐瑜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並終止清算程序,再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