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林慶良
被告 陳星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29號,後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而為113年度原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
法官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