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鳳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鳳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鳳珠㈠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9號撤銷緩刑確定。㈡另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45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4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