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原告 鄧滬江 被告 陳威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499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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