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 黃盈華
黃鄭菊花 黃健宗 黃鈺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被告 黃泰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9,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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