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7261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昌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
3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3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刑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年5月12日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執行卷),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明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7日│104年9月9日為警│104年8月24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104年度│南投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55號│毒偵字第855號│偵字第25421號│├──┬────┼────────┼────────┼────────┤│最後│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8│104年度訴字第338│105年度交訴緝字││││號│號│第18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105年12月5日│├──┼────┼────────┼────────┼────────┤│確定│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8│104年度訴字第338│106年度台上字第││││號│號│1384號││├────┼────────┼────────┼────────┤││判決確定│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106年4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否││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南投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36號│執字第637號│執字第72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