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崇誌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崇誌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黑人」之成年男子,先後於民國99年5月25日至同年10月28日間之某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大寮區之「龍門遊藝場」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自小貨車4部,可能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縱使係贓物亦不違反其本意之收受贓物未必故意予以收受。嗣因原車主 鍾有成 等人分別報案,先於99年5月27日上午6時5分許,在高雄市大樹區三和里義守大學立體停車場旁,尋獲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車輛1部;於99年6月9日中午12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與松竹街口,尋獲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車輛1部;於99年10月12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旁,尋獲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車輛1部;於99年10月28日22時50分,在高雄市○○區○○路與崇明街口,尋獲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車輛1部。經警自附表所示車輛內棄置飲料杯瓶、煙蒂等採集檢體送驗,均與被告DNA-STR型別相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等語。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再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837號判例要旨、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刑事判決參照)。末以,105年9月1日起本院轄區包含高雄市楠梓區、左營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區○○○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此有法院組織法授權於104年8月7日公告修正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可佐(該規則自000年0月0日生效)。
三、經查,被告籍設為高雄市○○區○○○路○○○巷○○號號,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詳本院卷第5頁)。又按寄藏贓物罪,於寄藏行為完畢時,其犯罪即已完成,其後之占有該贓物,乃犯罪之狀態繼續,而非行為繼續,此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632號解釋可參。揆諸前開解釋之意旨,收受贓物罪應係以收受他人犯罪所得之物之行為完畢時,其犯罪即已完成,是收受贓物罪之犯罪地,應係指收得贓物之地點。復稽本件起訴書之記載,被告之犯罪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又被告於案件繫屬本院時,並無因案在本院轄區內之監獄、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執行,亦未因案受羈押於本院轄區內之看守所等情,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本案起訴時,被告之所在地亦無在本院轄區之情。綜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等,均非屬本院管轄,揆諸首開說明,檢察官就被告上揭收受贓物犯行誤向本院提起公訴,自非適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薏伩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編│失竊時間│車號││號├─────────┤│││失竊地點│││├─────────┤│││失竊車主(使用人)││├─┼─────────┼──────────────┤│1│99年5月25日中午12│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20分許前某時│││├─────────┤│││高雄市大寮區莒光一││││街與華中路口│││├─────────┤│││勝倫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使用人 葉三本 ││├─┼─────────┼──────────────┤│2│99年6月6日上午5│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時30分前某時│││├─────────┤│││高雄市鳳山區家和一││││街2號前│││├─────────┤│││鍾有成││├─┼─────────┼──────────────┤│3│99年10月9日17時45│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某時│││├─────────┤│││高雄市○○區○○路││││108巷│││├─────────┤│││清河理電髮材料行、││││ 莊秉鴻 ││├─┼─────────┼──────────────┤│4│99年10月28日10時30│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分前某時│││├─────────┤│││高雄縣鳳山市○○路││││上瑞興國小對面│││├─────────┤│││ 張詠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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