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2號
債權人 曾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僑聯活塞環有限公司、 馬昭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支票總額不合?。
㈡補正支票號碼QN0000000、QN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確認附表所示2紙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