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489號債權人日益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1.上列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附繕本3件,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2.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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