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 董慧苓 被告 蘇世峰
黃美女 蘇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
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