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656號債權人甲○○
6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系爭票號KB0000000號支票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84年3月18日起算,併應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