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九號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榮服
法官林輝煌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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