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花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
11月23日94年度花簡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令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民國95年2月
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