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5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姜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練姜雨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112年12月20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林眉君 於112年12月19日表示願意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咏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