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941號
原 告 廖盈璋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黃文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茹棋 等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