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57號
原   告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訴訟代理人 連 昱霖
       劉水抱
       鄭燕燕
被   告 台灣克漏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淑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瑜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記載「106年10月31日」,應更正為「10
9年7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亦為法院所為
裁定所準用,為同法第23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吳韻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