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明熙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敏璇 代理人 王亨毅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43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平廣電器有限公司 黃弘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109年3月10日46,808元DA0000000(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