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被告 楊玉銓
胡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表二所列次序編號6被告楊玉銓之受分配金額4萬7,783元」記載,應更正為「表二所列次序編號6被告楊玉銓之受分配金額4萬7,78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鄔琬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