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362號聲請人甲○○即亞太高威資融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亞太高威資融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明有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復為同法第5條所明定。
二、本件亞太高威資融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5樓之10,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