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5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文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4,358元合計84,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