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奇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陳明系爭債權存在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如簽收單、契約書、借據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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