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邱素裕
劉胡葱 劉宣 劉宣萱 上四人共同被告 林翊 宣
江弘翌 江建坤 李明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