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簡名遠

簡名儀

附民被告 黃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14年度基交簡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石蕙慈

法官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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