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郁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郁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郁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9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8年2月24日)以前所犯等情,亦有各該刑事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1至6)及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7至9)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8年2月+5月+6月=9年1月)。再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所犯各罪之性質(分別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及其犯行集中於107年6月、7月,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受刑人為74年次,日後尚有賦歸社會之必要等情綜合判斷,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1日│107年7月4日│107年7月5日│107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89號、第10651號│第9589號、第10651號│第9589號、第10651號│第9589號、第10651號│││、第13981號、第15019│、第13981號、第15019│、第13981號、第15019│、第13981號、第15019│││號、第15837號、第163│號、第15837號、第163│號、第15837號、第163│號、第15837號、第163│││35號│35號│35號│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24日│108年2月24日│108年2月24日│108年2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1日│107年7月4日│107年7月24日│107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89號、第10651號│第9589號、第10651號│第9589號、第10651號│第3085號│││、第13981號、第15019│、第13981號、第15019│、第13981號、第15019││││號、第15837號、第163│號、第15837號、第163│號、第15837號、第163││││35號│35號│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4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訴字第66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45││判決│││││號││├────┼──────────┼──────────┼──────────┼──────────┤││判決│108年2月24日│108年2月24日│108年2月24日│108年3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8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9│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85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4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45│││││判決││號│││││├────┼──────────┼──────────┼──────────┼──────────┤││判決│108年3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8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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