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4號聲請人 林至信 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件之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19日召開第12屆第6次董事會,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109年1月19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收受衛生福利部函許可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登記之申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90017789號函、第十二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等件為據,足堪認定。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6至13條等規定之變更,係就董事會之組織、董事會職權及召開會議、財產處分之限制相關事宜為修正,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教育部就此變更復無意見,有前揭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90017789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至第13條為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至5條、第14條、第15條等規定,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僅為修正捐助章程訂定依據、用語修正、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制訂而為主事務所地址、法人財產種類及總額記載、明定捐助章程法源依據、修正捐助章程施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