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債務人 廖秀鳳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趙懷琪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葉美伶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林若昕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廖秀鳳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105年10月11日陳報狀所示,其名下有於臺灣土地銀行等存款共新台幣(下同)327元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金24,655元,因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上開存款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本院通知後已全數解繳到院,是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已變價完畢。茲現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