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2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16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簡字第2079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某時許,前往由 陳柯陣 所設立,位於臺北縣永和市○○○路之「大家環保回收廠」,欲向陳柯陣借用三本書籍未果,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在上開地點旁之停車場,持路旁之石頭,向陳柯陣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方擋風玻璃丟擲,而損壞上開車輛之擋風玻璃,致生損害於陳柯陣。案經告訴人陳柯陣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柯陣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上開罪名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陳柯陣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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