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0號原告 白舜文 被告 王俊明
何致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09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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