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小調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調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調字第101號聲請人東元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貴忠 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善邦朱善德 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即甲○○、乙○○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即甲○○、乙○○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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