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彥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3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0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50元=2,500元)。
二、聲請人居住房屋之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並說明除房貸外,是否曾負擔頭期款或其他支出,如有,請說明資金來源。
三、對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發生之原因、時間,並提出借據等文件,務必說明貸款之金額、購買之車輛,車輛何時被拍賣,取得資金是否全部拿去支付購買車輛之費用亦或是作為其他用途。
四、如認房貸、家庭費用、醫療費、母親生活費不屬於必要生活費用之範疇,請具體提出每月生活費用之各項單據及細項,否則仍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五、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六、說明現有無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若有,提出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七、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及其配偶、母親、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八、聲請人、配偶、母親、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2年1月至文到之日止的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